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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修义 北魏 · 拓跋宏
 出处:全后魏文卷七
修短有命,吉凶由人,何得过致忧惮,以乖维城之寄。
违凶就吉,时亦有之,可听更立馆宇(《魏书·汝阴王天赐附传》。第五子修义齐州刺史,以齐州频丧刺史,累表固辞。诏云。)
张智寿陈庆和坐妹流坐议 北魏 · 元修义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六
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
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徵舒而不非父母。
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
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魏书·刑罚志》。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殴主伤胎。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人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尚书元修义以为。)
奏分置阿那环婆罗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蠕蠕代跨绝域,感化归附,那环委质于前,婆罗门归诚于后,汉时呼韩,得同今美(已上六句,从《通典》补。)
窃闻汉立南、北单于,晋有东、西之称,皆所以相维御难,为国藩篱。
今臣等参议,以为怀朔镇北土名无结山吐若奚泉,敦煌西海郡即汉晋旧障,二处宽平,原野弥沃。
阿那怀宜置西吐若奚泉,婆罗门宜置西海郡,各令总率部落,收离聚散。
其爵号及资给所须,唯恩裁处。
彼臣下之官,任其旧俗。
阿那环所居,既是境外,宜少优遣,以示威刑。
沃野、怀、武川镇各差二百人,令当镇军主监率,给其粮仗,送至前所,仍于彼为其造构,功就听还。
诸于北来在婆罗门前投化者,令州上佐,准程给粮,送诣怀朔阿那环,镇与使人量给食廪。
在京馆者,任其去留,阿那怀草创,先无储积,请给朔州麻子乾饭二千斛,官驼运送。
婆罗门居于西海,既是境内,资卫不得同之。
阿那怀等新造藩屏,宜各遣使持节驰驿先诣慰喻,并委经略(《魏书·蠕蠕传》。正光二年十月录尚书高阳王雍尚书令李崇侍中侯刚尚书左仆射元钦侍中元叉侍中安丰王延明吏部尚书元修义尚书李彦给事黄门侍郎元纂张烈卢同等奏。又见《通典》一百九十六。)
元修义 北魏 · 宣武灵胡后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四
收葬之恩,事由上旨,藩岳何得越职干陈(《魏书·汝阴王天赐附传》。第五子脩义,迁秦州刺史肃宗初,表陈庶人禧、庶人愉等,请宥前愆,赐葬陵城,灵太后诏。)
又诏 北魏 · 元诩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一
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
厚赏悬募,必望擒获。
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
此而不诛,将何惩肃!
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
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
尚书治本,纳言所属。
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魏书·刑罚志》。门下处奏刘辉事,诏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不下。尚书元修义右仆射游肇各奏请更议诏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